释义 |
法律分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合法企业购进药品,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先行验明、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以及所购药品的批准文件等有效证明文件。对首次购进药品,应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上述材料的复印件。 第五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合法票据(税票及详细清单)并留存,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