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履约保证金 (常见的称呼如押金、 订金 、留置金、 保证金 等)是担保承租人按 租赁合同 履约的单方担保。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有诸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 解除合同 的,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等特别约定,此处约定的保证金实际上是一种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属于金钱 质押 ,在签订合同或履约保证金条款时成立,当正式交付给出租人时生效。一般情形下履约保证金以补偿功能为主,惩罚功能为辅,即履约保证金主要用来补偿违约后约定的 违约金 额度不足的问题,但也有法院判决承认履约保证金的惩罚功能。 3、 房屋租赁合同 中履约保证金条款未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具备 定金 功能的,不能发挥定金的效力。定金是合同双方的担保,当约定一方交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后,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需双倍返还,交付金钱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回,此种规定体现的就是定金的效力。 4、房屋租赁合同中履约保证金担保范围没有明确约定的费用(如租金),当发生承租人拖欠的情形,如出租人无法证明其损失已经达到或超过履约保证金保证的金额的,出租人不能直接没收履约保证金。 5、履约保证金条款可以约定租赁 合同履行 完毕后,出租人拖延退还履约保证金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或者直接约定在合同临近终止时承租人有权以履约保证金抵付相同数额的租金。 6、承租人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抵扣顺序,在同时 拖欠物业费 、水电费、租金和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时,如承租人没有约定先抵扣欠付的租金,那么存在出租人首先冲抵物业费、水电费后,由于欠付的租金依然存在,违约金将持续产生;在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达到一定金额时,很可能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因拖欠租金过多而导致出租人解约的条件。 【法律条文】: 《商品 房屋租赁 管理办法》: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法律客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八十五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八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