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警察不办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法律客观: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也可设立110接诉台,直接负责接受和处理投诉。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六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及时改进工作。 公安部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国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挥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