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罢免社区书记可以按照原选举方式,由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能够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罢免要求应当提议罢免借口。被提议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有权提议申辩意见。罢免要求在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同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政部门备案。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的十五日内,应当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本社区过半数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通过,罢免有效。罢免表决结果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五十条 罢免由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