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居家隔离通知解除如下: 1、各乡镇(街道)管控责任人应该严格核对居家隔离对象的时间期限,并进行存档备查 。责任医生在隔离期需要对居家观察对象进行一个全面评估,并核查14天观察期间测温记录无异常后,才可以出具由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印制的《解除居家医学隔离观察通知书》; 2、 居家隔离对象在隔离期结束后,应在本乡镇(街道)提供的居家观察对象名单签字,再到市或县卫生健康局领取《解除居家医学隔离观察通知书》; 3、解除居家隔离观察通知书应由医学观察对象、乡镇(街道)管控责任人、责任医生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正式解除隔离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