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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中的证据保存的适用条件
释义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中的证据保存的适用条件如下:
    1、采用证据先行登记的,应事先获得行政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也应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在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中未发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内部审批表;执法实践中,一些单位采取证据保存措施时也未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对此,相应的执法文书格式规范在执法实践中应予以补充和完善;
    2、必须在7日内予以处理。证据先行登记因期限短暂和操作方便,很多执法单位逢“证据”便先行登记保存,根本不考虑与查封、扣押的区别。这里尤其需注意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以及衔接,不能变相地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替代查封、扣押;
    3、严格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证据不可能瞬间消失或灭亡,如案情较简单清楚,可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形式去收集、证明和认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不必非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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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3:0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