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迟报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