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从《行政强制法》第2条和第8条规定看,行政强制措施显然属于可复议和可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如果出现一些冠之于“措施”的抽象行政行为,也不能将它列入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职权采取的强制手段用来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一般是对尚未_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之前而采取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置。 在实际的行动中,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有很多,大致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行政强制措施是对违反嫌疑人或无做暂时性控制(列如查封扣押不超过30日),为处罚做准备。行政处罚是针对确定的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处罚决定是作出后,违法行为人拒不履行决定中规定的义务的,对他进行行政强制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行政强制执行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