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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下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类型有什么
释义
    行政处罚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材料、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具体内容如下:
    1、书证
    书证是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记录本、影印件和译本。比如门面租赁合同、前置许可证件及文件批复件、营业执照等等,均属于书证范畴;
    2、物证
    物证泛以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3、视听资料
    试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了解行政违法行为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
    5、当事人的陈述
    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包括陈述、申辩、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所作的辩解。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辞,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辩解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合乎情理。当事人的陈述如果是以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形式出现的,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接受委托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所作的书面结论。比如说监测报告;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现场,以及不便移动的物证等进行勘查、检验后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勘验笔录所反映的多是客观情况,而且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后进行,如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产地的现场进行拍照,并以文字、表格、图画、数据等形式将结果作出的记录。勘验人员进行勘验,应当出示证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被邀请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参与下制作的,其内容是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现场事实,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记。
    证人证言类证据具体内容如下: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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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6:2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