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中法定证据类型的 |
释义 | 在我国的法治管理下,任何事件的办理都需要相关的证据作为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也是如此,需要较强的证据来证明这类处罚的合理合法性。那行政处罚都需要哪些证据来证明呢。下面小编就行政处罚证据确认都有哪些依据,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 一、行政处罚证据的概念: 所称行政处罚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标记、图象、声音及其载体、实物和其他材料。这里讲的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的文字、符号、标记等等能定案的证据,凡未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证据形式应该称为证据资料或者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在未查证属实之前可能是虚假的,当然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的特征: 证据有三大基本特征即: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是必须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实胜于雄辩。正确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对于我们实践办案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就是我们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二是按照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那些马路消息、小道新闻、道听途说等等,我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即不是证据。 (三)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 1、调取证据的主体合法,也就是说我们调查取证的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要合法(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办案),办案人员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即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权的办案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办案人)。 2、取得证据的程序要合法。 抽样取证的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抽样的工具,抽样的方法,盛装样品的容器,以及封存样品的容器等等。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时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律有规定的我们才可以采取封存扣押等措施,并事先取得主管领导的批准并制作相应的文书送达当事人。当然有例外的就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还有就是强制措施的时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否则也会导致证据无效。 3、证据的形式要合法 即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证据要经过查证属实 三、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法定种类和学理分类) (一)证据种类也称证据的法定种类: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证据种类 国家局28号令把证据分为以下7种法定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二)学理分类 证据的学理分类就是证据法学上对证据所做的理论上的分类 学理上的分类有很多种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本证与反证等等这里不一而足。 因为有些分类是理论上的深入研究,根据我们办案实际能经常应用到的我着重和大家介绍一下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还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先说说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这里讲的来源于案件事实,指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下或影响下形成的,所谓来源于原始出处是指证据直接来源于证据生成的环境。如:我们在现场查封扣押的从事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违法产品等。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所谓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如:各种复制件,复印件,非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等。 需要说明的是区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标准是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原始出处而不能以证据本身的表现形式是否为复制品来划分。 如:非法印制的商标,是经过复制或复印的,但不能认定为传来证据,还有复写生成的合同,购物发票 在进行这类处罚的证据确认时,不能根据一些小道消息或者办案人员的武断判决来确定这类事件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收集,进行认真的比对和当事人的确认后,才能对这类证据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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