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人数要求 |
释义 | 1、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人数要求,需要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特点 1、无需立案,当场实施处罚 2、可以由一个执法人员单独实施 对此观点,很多人不敢认同。以下几个论据可以支持此观点:论据1、工商总局28号令中关于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是规定在一般程序之中,对于简易程序无此要求。论据2、《北京市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意见(之二)》(京政法制监字[1997]30号中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是二人或二人以上,也可以是一人”。论据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 3、对证据的要求标准低,只需收集必要证据 工商总局28号令中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而对于一般程序的要求则是“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有关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关于必要证据标准的把握,笔者认为,如果能够说明问题,孤证也可定案,即一个询问笔录、一个现场笔录或一份书证都也是可以的。 有一个问题是:证据标准降低了,当事人诉了怎么办?是否会败诉?这种情况是可能有的。所以有必要对简易程序提出一个新的要求,就是必须当事人对处罚无争议,当事人有争议的,则应转入一般程序。 4、无需制发书面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可以口头告知; 当事人申辩的,记入笔录。 行政主体的行政执行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时,应遵循下列程序: ①表明身份。它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 ②说明处罚理由。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③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④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 ⑤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应是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统一制作的有格式、有编号的两联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被处罚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或处罚数额、处罚依据、时间地点、告知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及期限、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名称、执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⑥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以便接受监督和检查。 ⑦执行。当场处罚决定作出后,一般可由被处罚人当场自觉执行。对当事人决定罚款的,可令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缴纳,也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代收。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并表明没有异议。当事人对处罚持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告诉其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一般程序处理,即结束当场处罚程序而转入正常的一般程序。 二、行政处罚实施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1)立案调查 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阶段,先立案后查处,应当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初要求。调查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目的在于获得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 调查和取证是行政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是行政处罚的核心程序。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进行抽样取证和先行登记保存;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在必要的时候,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本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进行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为取得证据而进行现场勘查勘验的,也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2)审查决定 案件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就所取得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行政机关在查清事实,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的行政处罚案件都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但是对于会给当事人造成极为重大损失的处罚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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