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故意犯罪的两大构成要素“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学界几乎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其中的“认识因素”的内容,争论的却是相当激烈。其中,最具有代表性意义的理论莫过于近年来有关学者讨论、研究的“违法性认识”,并且形成了一套具有一定意义的理论体系,并对传统的故意犯罪理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与重构进行了探索。然而,理论的成长总是在论证中曲折前进,与“违法性认识”相对应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就站在了对立面,从实证性、功利性的角度针锋相对的提出,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应该以社会危害性认识为蓝本,不应局限于违法性认识的圜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