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对吗 |
释义 |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是正确的。 实行煤矿安全重点监管监察。 落实差异化监管监察措施,立足于防范遏制重大事故,紧紧盯住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安全风险交织叠加,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事故隐患频发等在安全上不放心的煤矿,把防控重大安全风险摆在突出位置,对其加大监管监察执法频次和力度,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负责煤矿安全直接监管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对属地和辖区煤矿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明确检查的重点地区、重点煤矿和重点内容,完善“一矿一册”档案和“一矿一策”措施,推进精准分类监管监察。 要通过对煤矿生产计划安排、主要生产安全系统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的重点检查,深入分析煤矿在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防范、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推动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切实管控重大安全风险,整治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三定”规定,落实好本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完善动态修订机制。依法将所有煤矿企业纳入安全监管监察范围,做到监管监察对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 依据本部门权责清单,及时梳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 (二)依法实施计划监管监察执法。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监察要求,严格执行按计划实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制度,依法编制执法计划,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上级机关审批(备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 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执法计划实施监管监察执法活动,加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计划、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信息的互通共享,健全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工作合力。 法律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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