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当母公司操控子公司,牺牲子公司利益谋取自身利益,给其带来损害。此时,子公司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母公司也应当给予子公司损害赔偿。然而母公司完全可以操纵子公司放弃赔偿请求的权利,从而使其无法获得法律救济。实际上,这种控制权可以凭借子公司的董事或者其他高管实现。若子公司的董事或高管是由母公司委派,表面上董事和其他高管为子公司利益盘算,实际上却是另有可图。 因此,对子公司进行保护可以从这几个要点进行: 1.限制母公司向子公司实施有害的行为。若母公司侵害了子公司权益,则子公司向母公司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得被母公司干涉。 2.增加子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管诚实善管子公司的义务。子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管应当为了子公司的整体利益付出最大的努力,坚守公平正义的原则,不得权利滥用。 3.股东派生诉讼。在子公司董事及其他第三者对子公司造成侵害时,少数股东可以在不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以子公司名义对侵害者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