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强险的保险期是多久,商业保险与交强险的区别包括哪些 |
释义 | 一、交强险的保险期是多久《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条例》规定,交强险的保险期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2、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3、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商业保险与交强险的区别有哪些商业三责险与交强险在法律上的区别如下所示: 1、二者责任构成上不同。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而现行的机动车商业三责险则是商业性保险,具有自主性,与交强险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在责任构成上,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 2、二者是各自独立的两种法律关系的产物,在赔付上存在顺位问题。交强险是每一机动车必投的法定险种,机动车车主没有投与不投的自主权,适格的保险人也没有是否承保的自主权。商业三责险是商业保险,双方均有签订合同的自由权。在同一起事故中,如同时存在该两险种时,其有关合同的效力、责任范围等应按照各自所属法律关系分别进行独立审查。但在具体赔付时,二者之间存在着顺位关系,即应当先由交强险按照分项责任范围先行赔付,不足时再由商业三责险理赔,直至各种责任限额用尽为止。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其功能在于对不特定的第三人受害者的损害给以基本的保障,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条例》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是企业应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的体现。商业三责险是投保人为获得更多的抗风险能力而自愿投保的险种,对其利益保障具有独立性和延伸性。二者的区别在于赔偿责任限额的分配使用方式完全不同。该两险种的共同点是,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是投保人,保险公司是保险人,而不特定的第三者受害人为法定受益人。 3、二者赔偿责任限额及范围不同。商业三责险的总项责任限额不等,并且不受分项额的限制,只要全部损失总额不超过总的责任限额均可获赔,而且设有免赔率与免赔额。而交强险法定责任总额为6万元,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3项限额的20计算,不存在免赔率(额),这都和商业三责险有很大的区别。对精神损害赔偿上,二者均可获得理赔,但在交强险中精神损害赔偿归类于死亡伤残单项限额中,当该项中责任限额被物质性损失索赔额用尽时精神损害赔偿将不再可能获得赔付。商业三责险则不存在这一限制,只要在总的责任限额内各种合理损失均可获赔。但该两险种均实行先物质后精神的原则,即在责任限额内必须优先赔付物质性损失,有责任余额时才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对诉讼费的承担上,二者也完全不同,商业三责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涉诉所产生的诉讼或仲裁费用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之外另行赔付,但在交强险中保险人不承担该项费用的理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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