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承诺的期限起点怎么确定? |
释义 | 合同承诺的期限起点是具体根据下列规则进行规定的: 1、若对方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要约的,承诺的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2、若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3、若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要约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一、法律规定要约的效力怎么样?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失效和承诺延迟有什么情况 承诺失效和承诺延迟区别如下: 一、承诺失效的情况如下: 1、承诺被撤回; 2、承诺迟到; 3、承诺变更要约内容,被要约人反对的,该承诺无效。 二、承诺延迟的情况有: 1、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延迟; 2、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原因未能及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失约时限是多长时间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