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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承诺的期限起点怎么确定?
释义
    合同承诺的期限起点是具体根据下列规则进行规定的:
    1、若对方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要约的,承诺的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2、若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3、若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要约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一、法律规定要约的效力怎么样?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失效和承诺延迟有什么情况
    承诺失效和承诺延迟区别如下:
    一、承诺失效的情况如下:
    1、承诺被撤回;
    2、承诺迟到;
    3、承诺变更要约内容,被要约人反对的,该承诺无效。
    二、承诺延迟的情况有:
    1、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延迟;
    2、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原因未能及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失约时限是多长时间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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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3: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