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长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