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手房缴纳契税需要带的资料 |
释义 | 交房屋契税需要: (一)商品房(增量房)契税申报缴纳所需资料以下资料均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2.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房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准购证。 5.因面积增加补交契税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契税完成税证明、房产局认可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实测结果报告书、身份证明。 (二)二手房(存量房)契税申报缴纳所需资料以下资料均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房屋买卖合同。 2.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3.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如有上一手交易的,提供现卖方缴纳契税的完税证明。 征收机关可以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果已经拥有了房屋的权,那么自然在产权转移的时候就已经缴纳了房屋契税了,没有缴纳契税是不可能成功转移房屋权的。可去当地契税征收机关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1、根据国家规定是契税交给当地的税务部门,通常在办理房产证之前必须要完成契税的缴纳工作。如果购买的是新房,凭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发票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就可以办理契税缴纳手续。 2、如果购买的是二手房,则须提供以下资料方可办理契税缴纳手续:买卖双方到房产交易核心窗口签订房屋转移纳税申请书、房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原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3、缴纳契税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包括: (1)商品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首期付款收据)。 (2)二手房买卖、赠与:买卖契约或赠与公证书、评估单、原房证。 (3)房屋交换:交换协议书、评估单、交换双方原房证。 (4)房屋拆迁重购(安置)住房:拆迁安置合同或协议、拆迁公房买断协议或买断收据、重新购房的合同或契约、购房发票或首付款收据或评估单、原房证、低保证(限低保户)、根据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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