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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法院决定重新鉴定如何处理
释义
    人民法院决定重新鉴定案件时,应委托资质机构进行鉴定,并告知检察院和当事人。刑事案件鉴定程序要求选定具有专业知识且客观公正的鉴定人,侦查机关提供必要条件,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鉴定人应写出结论并签名,侦查人员可审查并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由省级指定医院进行,鉴定结论需签名并加盖公章。
    法律分析
    一、人民法院决定重新鉴定如何处理
    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控辨双方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决定重新鉴定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重新进行鉴定;
    (2)、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
    二、刑事案件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1、定鉴定人。鉴定人的选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指派其内部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二是聘请,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聘请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指派、聘请的鉴定人应当是具有某项专门知识,而且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能够保证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的人。
    2、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3、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鉴定结论应当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并说明其科学或者技术上的根据。实践中,鉴定结论一般用鉴定书的形式制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5、侦查人员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进行审查,如果有疑问,可以要求鉴定人作补充鉴定。必要时,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若双方申请重新鉴定并经法院决定,将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二是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的选定可通过指派或聘请方式,应具备专业知识、无利害关系,以确保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侦查机关应提供必要条件,并遵守职业道德,鉴定人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鉴定结论应明确回答问题并说明科学或技术依据,一般以鉴定书形式制作。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争议的医学鉴定需由省级指定医院进行,并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侦查人员应审查鉴定结论,如有疑问可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指派/聘请鉴定人。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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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0:0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