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还可以撤回吗 |
释义 | 一、派出所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还可以撤回吗 对于派出所不按规定给受伤人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人的行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反映,也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 二、怎么撤销伤情鉴定 1.伤残鉴定如果已经做出不能撤销。如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只是递交了申请,还没有做鉴定的话,可以向原机关递交撤销申请。 2.根据《刑事诉讼法》,鉴定有争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3.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三、委托书可以撤销吗 1、委托书可以撤销。授权人可以解除委托关系,取消受托人的代理权限,可单独向相关机关递交解除委托关系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在新的委托书中明确取消原委托人的代理权限。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合同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合同终止】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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