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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指定管辖不同机关指定管辖的情况是怎样的
释义
    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
    对于不同的行政机关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也有所不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如果争议各方是同一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
    门,就由这个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即可。
    指定监护的前提是什么
    未成年的孩子、精神病患者等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有人照顾,所以要有监护人。当他们的法定监护人都不肯承担监护权职责的时候就需要由法院来进行指定。
    指定监护的机关有哪些
    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的机构是未成年人的父或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如果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精神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三条的规定,应按照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办理。但这仅对未发生诉讼的情况而言,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则指定监护人的机构就只能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了。在非诉讼的指定监护人的过程中,作为指定机构的所在单位、所在居委会和所在村委会处于一种特定的法律地位。这就是不仅在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有权也有义务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而且当某种情况出现时,还必须担任某个被监护人的监护人。这些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故又称之为法定义务、法定监护人。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正确顺序是怎样的
    法院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顺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撤销指定监护人的条件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离婚管辖权规定是怎样的
    离婚管辖权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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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1:3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