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个法院是否具有同等的管辖权? |
释义 | 法院管辖权争议的解决办法及其影响。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时可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条件包括:特殊原因导致原管辖法院无法行使权力,双方争议无法解决。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期间,审理中止,原判决或裁定被撤销。根据地域层级不同,由不同级别的法院指定管辖。遵循逐级报送和通知当事人的原则。 法律分析 双方约定的法院管辖,在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情况下有效。《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关联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指定管辖的要件包括: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意见》的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时,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3)受移送的同级人民法院发现移送错误时,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管辖。 (4)上级人民作出指定管辖期间,审理中止。 如果受诉法院在此期间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在作出指定管辖裁定时应一并撤销。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双方约定的法院管辖在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效。当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要件包括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双方无法解决管辖权争议。在上级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辖裁定期间,审理暂停,若受诉法院在此期间作出判决或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应撤销。以上为依据法律规定的指定管辖的要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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