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医生误诊可否追究责任 |
释义 | 在界定医生误诊下的法律责任时,我们先要知道究竟此时的医护人员对误诊究竟是否具有过错,若是没有过错,那即使存在误诊的情况,但也不需要医护人员承担法律责任。而在有过错的误诊下,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三方面的,包括医疗事故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一、病历书写错误是否为医疗过失 病历书写错误是否为医疗过失,应当是根据不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具体可以引起司法鉴定结论为准。病历书写不规范构成医疗事故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病历书写存在严重缺陷,致使鉴定部门无法确认该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同时,医院也无法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法院判令医院承担了一半的赔偿责任。 目前,有些医务人员对规范书写病历并不十分重视,有的甚至认为其不会与患者损害结果构成因果关系。这是一种认识误区。上述案例表明,病历书写不规范,即使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方也须承担责任。所以,规范书写病历是对医患双方都负责的表现。 医疗活动不但要杜绝医疗事故,还要避免医疗过错。病历在医疗活动中的作用不可小视。医生要求病人遵守医嘱,就应该让医嘱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最好能让病人签字确认,这样可避免发生纠纷后,出现医院举证不能的现象。 二、医疗欺诈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既然依据现实情况,对医疗欺诈的构成要件作出了界定,因为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是以诱使患者支付 非必要医疗费用,取得财产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的目的、是否在其医疗水平和能力范围内明显可以避免误诊以及是否属于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等问题的认定都需 要具备可操作性。认为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在此具有较高的适用的价值。探究行为人行为本质意图是空泛甚至是困难的,但是依据其作出的行为往往可以探 究一二。依据该理论首先需要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当其行为具备可处罚性时,才有必要分析其主观意图。 对于客观行为方面,即否属于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等行为的问题,认为这里需要结合所在医院的医疗水平和能力来考虑,在实践中发生医疗诊断不一致,患 者怀疑院方医疗欺诈时,可以采取类似于司法鉴定的形式,双方共同选择向有资质的医疗单位申请医疗鉴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通过类似于摇号形式随机选择鉴定机 构。如果纠纷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则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处理。鉴定方向主要有二:一是医疗诊断的真实性;二是与初始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能力的契合性。 对于主观方面是否是以取得患者财产利益为目的的问题,认为在客观行为得到认定的基础上,需要探究主治医生是否直接获得财产利益其他财产性利益。比如分 红、考评中获益。同时,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也是考虑的主要因素。在已经发生案件中,可以看到少数医护人员擅自篡改病历资料及其他 医疗数据等行为也屡见不鲜。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如何认定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是不设立案金额的,无论生产、销售多少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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