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递延奖金离职如何处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具有长期激励性质的递延奖金,员工提前离职时用人单位一般无须发放。递延奖金同奖金一样,其作为用人单位向员工提供的一种工资以外的额外薪酬待遇。根据其目的和作用的不同,一般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则是基于对员工未来留用和工作表现的激励。当前的司法裁判观点更多倾向于认为该种奖金属于用人单位授予员工的一种不确定性的期待权益,而非仅仅为发放时间延后的劳动报酬。即使奖金的数额和发放时间确定,用人单位仍然有权将员工离职设置为不予发放条件,例如案例1中的递延奖金。因为用人单位对递延奖金的定性不同于工资和奖励性质的奖金,本质上是一种期待权利,不属于广义工资的范畴。在对员工发放授予通知时,并未产生可以支付或者是已经获得的法律后果。员工若要获得奖金,还须满足用人单位设定的特定条件,例如未来的发放时间点前并未离职等。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基于员工过往某段时期的工作表现而给予的奖励,具体表现形式比较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年终奖、季度奖金、月度奖金等绩效奖金。该种奖金作为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广泛应用的一种薪酬制度,其性质也与当前绝大多数奖金争议案件中所诉争的奖金性质相同。对此,现有的司法裁判观点倾向于认为员工的工作表现若满足相关制度约定、规定或政策等的条件,且据此确定了奖金数额,那么该奖金即构成员工确定可以取得的劳动报酬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到法律保护。不论发放时间是否延后,用人单位一般均不能再就奖金的发放设置诸如员工在奖金发放前离职的不再发放等否定性条件。否则法院很有可能以用人单位所设置的否定性条件排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而免除了自身义务,或者不具备合理性等,认定属于无效条款,单位仍然需要支付该奖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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