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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调解是怎样的
释义
    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除了以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争议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法院调解。但法院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无调解基础的案件,法院可不经调解而作出判决。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能变更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及其他组织的调解相比较,具有如下特征:
    1.法院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所以调解与当事人和解有显著区别。和解,是在没有第三者参与下,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相互谅解所达成的协议,它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在民事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和解有两种:一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自行协商所达成的和解;一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达成的和解。
    2.法院调解,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又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它同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调解又有区别。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属于诉讼外的调解。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行使国家审判权。所以,它们的调解效力与法院调解效力也不尽相同。仲裁调解协议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其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行政调解协议,一般也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与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给付性内容的判决,一方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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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6: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