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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债务承担范围是什么?
释义
    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成因:借贷合同等合同中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债务人不按约定用途、期限清偿债务;以及债权人未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法律依据】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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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