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裁员与经济性裁员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经济裁员和普通裁员的区别在于,经济裁员在企业经营困难时不得已。非经济裁员多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者意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裁员需要20人以上或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的,使用者30天前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全体员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要裁员的; (4)其他劳动合同立即根据劳动合同情况,无法履行重大的劳动合同。裁员时,应优先留下以下人员: (1)与本公司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需要赡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员,6个月内再次招聘人员时,应通知被裁员,同等条件优先招聘被裁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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