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经济性裁员要符合哪些条件 |
| 释义 |
经济性裁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一、企业经济性裁员需符合法定情形 企业经济性裁员需符合以下法定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符合什么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何时可以经济性裁员 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 1、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或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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