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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级水源保护区规定
释义
    一级水源保护区规定具体如下: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
    3、禁止停靠船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设置油库;
    6、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处罚有哪些
    1、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3、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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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3:4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