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指南 |
释义 | 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指南 一、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的文件、证件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职业证明(退、离休证明,退职证明,下岗职工证明〈复印件〉,失业人员出具社区管委会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公有产权的出具产权单位证明,私有房产出具私有产权证〈复印件〉,出租的出具双方租赁协议书及出租产权证〈复印件〉); 4、个人合伙经营的,出具合伙协议书; 5、有关技术行业证件: (1)计量器具制造、修理 (2)机动车维修 (3)家用电器修理 (4)照相业 (5)生活美容、医疗美容、按摩业 (6)餐饮业(厨师) (7)服装加工 (8)室内装饰装修 (9)兽医诊所。 6、主要行业前置审批证件: (1)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生活美容、美发、理发、旅店等行业,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合格证。 (2)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先经民族工作部门审批; (3)从事刻字、印刷业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且取得《刻字业安全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4)公共(文化)场所:饮食、文化娱乐、旅馆业,除归口的行业审批外,还需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审批,由公安部门核发《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 (5)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6)从事科技业的,须经县以上科委批准; (7)劳动就业证明(外来人口); (8)暂住证(外来人口)。 二、登记机关及时限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到所在地的工商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工商部门于7日内办理完营业执照(法定期限为30日)。 三、登记程序 1、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登记表格,办理核名初审; 2、到分局登记大厅审批核名; 3、根据规定办理前置审批 4、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到所在地工商所注册登记。 四、登记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的规定: 1、个体工行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2、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 3、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须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 4、个体工商户如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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