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院判决房产份额的执行如下:双方均不要房的可以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由法院根据判决的房产份额分割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产权的,共同持有;一方要房一方要钱的,双方协商房价由得房方补偿另一方。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