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执行夫妻的一半房产的方式具体如下: 1、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 (1)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财产,各地法院均认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2)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提出异议,认为财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自己的; 2、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的: (1)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 (2)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 3、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的: 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