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情况鉴定结论都会给一个大概的数字,比如40至45公里,这个结论一般情况都会比实际车速低。因为鉴定结论是很谨慎的。 交通事故发生时候的车辆速度是可以鉴定的。这个鉴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确定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来进行。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3.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 (2)委托事项; (3)提交的相关材料; (4)检验、鉴定的时间; (5)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就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