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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释义
    

法律主观:
    


    住房公积金 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缴纳的 购房 储备金。每个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都是不一样的,接下来看一看 长春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吧。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离休、 退休 或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 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5、偿还购买自住 住房贷款 本息的; 6、出境定居的; 7、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 工资 收入15的; 9、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0、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11、中心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定的可以提取的其它情形。 【法律条文】: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 购房贷款 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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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7: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