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首先准备好向业主宣布的主题资料,议标的所有资料,由管理处经理和综合服务部主管拟稿,由档案管理员负责打印存档。 2、其次准备要发给业主的资料,在参会的业主代表固定人数内多备出几份,留以备用并装档案袋,以及业主委员会代表发言稿和要讨论主题的中心思想等。 3、以上两项需在开会的前一天准备齐全后,由档案管理员发给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审阅、批示、并监督公司在当天内把所有资料把所有审阅后的资料转发回服务处。 一、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 (1)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 (2)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2年。 建设单位应在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未提出的,业主可以向上述政府机关提出书面请求。 二、组建筹备组 (1)政府机关收到书面报告或请求后的六十日内,组建筹备组; (2)筹备组成立后的七日内在小区内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 1、成员应为单数,业主代表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组长由政府机关代表担任; 2、业主代表的产生:政府机关组织业主推荐。应在上述六十日内完成。 (3)筹备组须完成的业主大会成立准备性工作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以及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2、确认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草拟业主管理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确认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首届业主委员会侯选人名单; 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7、其他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