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 |
释义 |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公共利益的需要缺乏明显界定,那么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城市规划法》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用土地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体土地的。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界定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笔者认为,当前,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公共利益的概念。为了便于实践中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判断和严格限制政府的征收权,我国应借鉴征用制度比较成熟国家的经验,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范围进行明确。将征收区分为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和非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将土地征收限定在公共用途和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以限制借公共利益目的滥用征地权的现象。同时,应该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收审批制度。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的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在申报征地过程中,由指定的机构审核该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用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以各级人大审核较为可行,只有经审核符合公共利益用途,方可核准征地。 一、企业征地是否合法 企业征地是否合法就要看企业的征地是否经过政府的批准,实施过程中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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