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省环境行政处罚细化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一条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程序正当、综合裁量、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处罚。 第三条行政处罚相对人有下列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可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基础上从轻处理,但最低不得低于处罚下限: (一)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积极整改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或者坦白其他尚未被掌握的违法事实; (三)检举揭发他人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他人环境违法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四)违法行为中止,及时消除污染,恢复原状的; (五)初次违法且污染程度低的; (六)违法行为人规模小、违法时间短、违法所得少、违法情节轻微的; (七)其他可以考量的情形。 第四条行政处罚相对人有下列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可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基础上从重处理,但最高不得超过处罚上限: (一)拒绝检查或者拒不整改的; (二)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供述的; (三)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减轻损失、恢复原状的; (五)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连续两年以上存在违法行为的; (六)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环境污染的; (七)违法行为人规模大、违法时间长、违法所得多、违法情节恶劣的; (八)其他可以考量的情形。 第五条本省各级环保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必须按照新修订的《细化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新修订的《细化标准》主动纠正。上级环保部门应当对下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新修订的《细化标准》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七条新修订的《细化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具体细化幅度包含上限不包含下限。 一、北京律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包括什么 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32种违法情形,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5种违法程度,对每种违法程度细化了裁量情节,并根据《律师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相应规定了具体处罚结果。其中,对于15种违法情形因“首次发生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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