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人 |
释义 | 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人需要准备的资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新合伙人资格证明。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还需要提交自然人的计生证明; 属于原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需要提交转让协议(原件1份,转让协议应当经过公证或见证); 向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证明(原件各1份); 全体合伙人之间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普通合伙人是否可以股权转让 普通合伙人是可以转让股权的。合伙企业中的转让股权,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类似,也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即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包括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 这种情况下,财产份额转让后不会导致合伙人的增加,也不会有新的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中,不会破坏原有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合伙企业法对此规定,仅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是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判断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有效要件,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财产份额的转让协议,而不是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是一般认为,通知其他合伙人之前,不得以转让协议为由对抗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规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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