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法院调解虽然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项重要的方法,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调解。除了不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如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外,涉及确认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案件也不能适用法院调解。 二、法院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解的原则如下: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包括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3.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程序上合法与实体上合法。 三、法院调解后还能起诉吗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