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如何理解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享有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
释义
    当事人的自愿和合意是人民调解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基本保障。因此,在整个调解程序中,当事人的意思对调解具有决定作用,当事人不仅有权选择和接受调解员对其纠纷进行中立调解,并且还有权在调解程序的任一阶段提出终止调解的要求,当事人一旦要求终止调解,调解即告结束。同诉讼制度及仲裁制度相比,人民调解制度中的当事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在诉讼程序中,一般情况下,诉讼程序开始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连续进行,经过法定阶段作出裁判,整个诉讼过程和结果依法律规定而进行,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只有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如一方当事人死亡等),才中止诉讼或者终结诉讼。对于审判结果,当事人没有拒绝接受的权利而只有服从履行的义务,这也是国家审判权强制性的内在属性。仲裁制度,虽然和人民调解制度具有共同的“非公力救济”的特点,但仲裁制度中的当事人权利和人民调解制度中的当事人权利,仍有区别。人民调解和仲裁相比,当事人的调解意愿较之仲裁意愿更具有自主性。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不再参加调解或者中止调解,此时调解即告结束;而在仲裁程序中,除非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申请人由于某种原因撤案,否则被申请人即使不再参加仲裁或者不出庭,仲裁庭仍有权根据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继续审理直到作出最终裁决。
    法律依据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四十一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15:4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