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人分配利润方法 |
释义 |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税务处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作为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法律分析 关于合伙人利润分配的税务处理,主要按以下政策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财税[2008]159号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结语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税务处理有以下要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应作为投资者个人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合伙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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