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家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分娩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