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破产重组:债权和债务处理方法 |
释义 | 企业破产重组期间,债权债务的处理依据破产重组方案而定。重整计划应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等内容。债权人会议按债权分类进行表决。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都有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条件。债务人需要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只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出资人需出资占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 法律分析 一、企业破产重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企业在破产重组期间,破产重组方案表决通过后,债权债务的处理依据破产重组方案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二、不同主体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条件 (一)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实施重整。 2、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法人不具备破产原因,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虽然不能对其实是破产清算或者破产何解,但为了挽救企业,也可以对其进行破产重整。 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三)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企业破产重组的债权债务处理依据破产重组方案确定。重整计划应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等内容。债权人会议按照债权分类进行表决。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人都可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具体条件包括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出资人出资占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根据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决定设立小额债权组进行表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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