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小区路面的停车位开发商无权,归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收费。,但同时,明示该面积没有计入公摊则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是有权售卖该地上车位的。,小区地下车位有产权。地下车位面积列入公共面积分摊,无法办理产权证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部分地下车位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