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小企业融资的特征 |
释义 | 1、短期资金融通难度降低,但长期权益性资本严重缺乏 由于各地政府的努力,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有所缓解。但是,现有金融体系只是对中小企业开放了短期信贷业务,中长期信贷和权益性资本的供给仍严重不足。特别是对于大量高科技创业型企业来说,最为缺乏的不是短期贷款而是中长期贷款和股权投资,但这类资本无法从正式金融体系中获得。 2、大企业融资困难得到缓解,但中小企业融资仍十分困难 在现行金融体系中,多数金融机构主要面向大型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滞后,服务范围、服务品种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 3、大中城市资金充裕,但县及以下地域资金匮乏 近年来,信贷资金的分布越来越向大中城市集中,一些县及以下地域甚至出现资金供给空白。 4、所有制差别正在缩小,但依然存在 由于一些执法和审计部门观念上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着对国企贷款出现坏账不予追究,对私企贷款出现坏账就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现象。银行信贷人员因此尽量不对民营的中小企业贷款,在具体贷款评审中,对中小企业的风险评估也高于国有大中型企业。 没有谁能在一开始就直接去注册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融资租赁公司都是对国家的金融发展及金融政策,都有一定了解了的情况下,注册资金是需要前期凭借公司的经营一点一点积累起来的,换句话说,能注册起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的,实力都比较雄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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