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遗属补助标准有哪些 |
释义 |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工作死亡的待遇: 1、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和物价补助之和,按月向每人支付直系亲属扶养费。 2、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救助费分别按照本市上年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支付。 3、对独自抚养直系亲属的,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2倍发放每月生活费。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参保人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在因病非工作死亡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按月计算,无论是否有直系亲属抚养,他们都将获得一次性支付的抚恤金。 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为一次性待遇,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疾病或工作死亡,其遗属可领取遗属抚恤金。 遗属待遇支付完毕后,其他遗属对遗属治疗费的接收和分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向索赔人追偿。 另外,遗属待遇也不是天上掉馅饼的事。 对通过伪造材料骗取治疗的索赔人,将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由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将涉案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遗属补助的条件范围: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法律依据: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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