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因此,一般治安案件。派出所从受理到解决一般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十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