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国家对气罐的使用与运输制定了相关规章。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章》第四十三条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置举措,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和唯、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第四十四条 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棚棚搭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章。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链拿(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章。第四十六条 气瓶或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鼓励气瓶制造单位将气瓶直接销售给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充装单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购买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气体使用者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第四十七条 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章:(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章正确使用气瓶;(二)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三)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四)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五)不得自行处置气瓶内的残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