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是否要做笔录 |
释义 | 检察院做笔录是不严重的。因为做笔录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对证人、被告人的询问笔录;而且即使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也只是一种调查措施,不代表着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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