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婚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债权人能证明个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外,未夫妻共同签名但另一方参与、借款用于夫妻生产经营或生活的债务,以及配偶主动归还债务的情况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夫妻的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民法典中关于共同债务的认定,如下: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未夫妻共签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借款,虽然未有对方的签字认可,但该借款明显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应当认定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单方借款且超过家庭日常开支,但经营获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举债后,配偶主动归还借款的行为足以表明该配偶对债务既明知,又自愿承担,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如下: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未夫妻共同签名,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借款明显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等。配偶主动归还借款也可表明其对债务的明知和自愿承担,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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